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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会计鉴定的主体有哪些要求?

日期:2018-05-11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为司法机关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到的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书面鉴定结论的一种法律诉讼活动。鉴定的主要内容有会计核算资料的鉴定、实物资产鉴定、货币资金鉴定、往来款项鉴定、长短期投资鉴定、银行借款鉴定、成本费用鉴定、利润鉴定等。要对这些内容进行鉴定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即由谁来鉴别和判断案件中所涉及到的财务会计事实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对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人员应具备怎样的资格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在实际操作中,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人员比较杂,有退休多年的会计、有注册会计师、有司法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8号《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4条、第5条指出,进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要有"专业资质证书"、"专业资格证书",但是对专业资格没有明确是会计师资格证书还是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

司法会计鉴定的实践性和理论性都很强,是一项既复杂又责任性很强的工作,作为司法会计鉴定主体的鉴定人主导着鉴定的整个过程,其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直接影响着鉴定结论的质量,因此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司法会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鉴定人员要具备以下知识技能:

(1)不仅要精通会计、审计和调查技能,而且要精通证据学。不仅懂得鉴别证据,还必须知道如何搜集证据。

(2)不仅要有全面的分析问题能力,而且要有较高的语言表达能力。

(3)不仅要有精湛的职业判断能力,如接到任务以后能够很快地确认出对该案件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事项,而且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

就目前而言,司法会计鉴定主体可以是:

(1)公、检、法等系统内部设定的已取得司法会计鉴定权的专职司法会计人员。这些人系统地掌握了法学、证据学、刑事侦查学等专门知识,也熟悉会计学和审计学,具备司法会计鉴定的能力。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执业注册会计师。

(3)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会计专家和学者。这些人精通会计专业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也适合作为司法会计鉴定主体。